勸募徵信
勸募團體辦理公開徵信作業說明
- 依據公益勸募條例(以下簡稱本條例)第6條、第18條、第20條規定,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時,應依規定辦理公告及公開徵信,以符責信。
- 勸募團體應於所屬網站或發行之刊物辦理公開徵信,無網站及刊物者,應刊登於新聞紙或電子媒體。(本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)
- 相關公開徵信作業說明如下:
法規依據 | 應公告時間 | 應公告內容 | |
基於公益目的,向會員或所屬人員募集財物、接受其主動捐贈或接受外界主動捐贈者。 | 1.本條例第6條 2.施行細則第6條 | 至少每6個月辦理1次 | 1.捐贈人基本資料:包括捐贈者名稱或姓名、捐贈財物、捐贈年月及捐贈用途。 2.辦理情形。 3.為個資法規定,捐贈人名稱可以,簡稱之方式揭露,惟為方便捐款人查詢,建議加載收據編號。 |
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 (對外辦理勸募活動) | 1.本條例第18條 2.本條例第20條 3.監察院案件調查意見 | 1.於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30日內 2.於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30日內 3.依據監察院調查案件審查意見辦理,加強勸募活動公開徵信作業,爰比照對內募集財物或被動接受捐贈 | 1. 勸募活動辦理期間:(至少每6個月辦理1次) (1)捐贈人資料:應包括捐贈者名稱或姓名(因個資法規定捐贈人名稱可以簡稱之方式揭露)、捐贈年月、捐贈財物明細表及收據編號。 (2)勸募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:包括勸募活動名稱、目的、期間、許可文號、所得及收支一覽表。 |